《快递暂行条例》意见揭晓 寄件丢失应首接首赔
昨日,《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征集消费者意见结果揭晓。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快递企业义务及民事责任,贵重物品保价和保险问题以及行政监管和签收等方面。
贵重物品未尽到提醒义务应赔偿
条例规定: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消费者代表认为安全送达是快递企业的应尽义务,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会增加消费者负担,使经营者转嫁自身的经营风险。建议明确贵重物品的定义、标准,将保价比例调整在物品价值的0.01%-0.05%之间比较合理。陕西省消费者协会等15个消协组织建议,快递企业未尽到合同条款、快件保价的提醒义务或者其他应尽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理由:明确未尽到提醒、告知义务的责任承担)。
寄件丢失损毁应首接首赔
条例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消费者代表认为,明确使用统一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相互之间应当承担的责任,防止其相互推诿,建议增加“快递企业应当对用户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消协组织认为,发生寄件延误、丢失、损毁等情况时,应该由首先接到诉求的企业先行赔偿,防止发生相互推诿,建议有关企业应当实行首接首赔。
私拆冒领出售个人信息吊销快递资格
条例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消费者代表对此表示肯定,同时建议对出售、泄露、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陕西、浙江、江西、上海等消协组织认为,可通过从业禁入制度加强管理,建议增加“快递从业人员有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行为的,5年内不得从事快递行业”。对于出售、泄露、非法提供个人信息行为的惩处,建议与《消法》、《刑法》、《网络安全法》等做好衔接。
快递企业应设立统一投诉电话
此外,消费者代表、各消协组织还建议寄件包装材料应当可降解和再利用;新建小区应当规划设置快件收寄、投递智能快件箱。因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员工责任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快递企业应在企业营业场所、官网显著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未告知的费用。快递企业应当设立统一投诉电话,方便用户投诉。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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