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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住房公积金违规缴存 津补贴未纳入缴存基数

时间:2016-01-13 08:22:54  来源:阳光网  作者:村官 阅读:
    近日,榆林市多个县区单位职工向本网反映称,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违反政策规定,津补贴未纳入缴存基数,实属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干部职工没有享受到应有的住房公积金待遇。
 
  陕西网从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榆林市自1999年7月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全市已有243020名干部职工建立了这项制度。其中市本级全额财政供养人员17389人,县(区)全额财政供养人员121346人(榆阳区17249人、神木县12497人、府谷县15768人、定边县10162人、靖边县12830人、横山县10178人、绥德县9464人、米脂县7325人、子洲县7858人、清涧县6578人、吴堡县3625人、佳县7768人、锦界工业区44人)。
 
  市、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除府谷、横山两县按有关政策足额缴存外,其他县(区)缴存基数都是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未将津补贴纳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标准也不完全统一。市本级、榆阳、神木、定边、靖边、米脂和榆神工业区缴存比例是25%(财政补贴20%,个人缴纳5%);府谷和横山县缴存比例是17%(财政补贴12%,个人缴纳5%);绥德、子洲、清涧、吴堡和佳县缴存比例是15%(财政补贴10%,个人缴纳5%)。截止目前,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78.03亿元,住房公积金余额53.92亿元。
 
  经调查,全省其他各地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为:西安市、商洛市、渭南市、缴存比例17%(财政补贴12%,个人缴纳5%),津补贴都纳入了缴存基数;汉中市、咸阳市、缴存比例17%(财政补贴12%,个人缴纳5%),市本级和大多数管理部津补贴都纳入了缴存基数,少数管理部津补贴未纳入缴存基数;宝鸡市缴存比例28%(财政补贴20%,个人缴纳8%),市本级和大多数管理部津补贴都纳入了缴存基数,少数管理部津补贴未纳入缴存基数;铜川市缴存比例(财政补贴12%,个人缴纳不高于12%、不低于5%)总比例不超24%,市本级和大多数管理部津补贴都纳入了缴存基数,只有少数几个区管理部津补贴未纳入缴存基数;安康市缴存比例(财政补贴12%,个人缴纳不高于12%、不低于5%)总比例不超24%,3个县(区)津补贴已纳入缴存基数,市本级和其他管理部津补贴暂未纳入缴存基数;延安市缴存比例25%(财政补贴20%,个人缴纳5%),市本级和少数管理部津补贴已纳入缴存基数,大部分县(区)管理部津补贴未纳入缴存基数;杨凌示范区缴存比例(财政补贴12%,个人缴纳不高于12%、不低于5%)总比例不超24%,津补贴暂未纳入缴存基数。
 
  陕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基数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级别(岗位)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等项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国家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等项目。
 
  根据中、省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全省其他地市标准,榆林市财政供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将津贴补贴纳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依法统一调整为17%(财政补贴12%,个人缴纳5%)。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已经超出政策规定,津补贴未纳入缴存基数,违反政策规定。属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应及时纠正,让干部职工享受到应有的住房公积金待遇。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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