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环保局三份文件同日送达令企业费解 罚款数额还能商讨
三份文件同日送达令企业费解 罚款数额可以商讨?
10月20日,榆林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负责人拿着榆林市环保局榆阳分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华商报记者说:“十天前,环保局的工作人员拿着这些文件,要求我们交纳罚款,我一时之间不知道该怎么说了。”
这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上写到:“本机关于2015年5月某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二是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相资料等证据为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一款与第五十八条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与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5年6月某日之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分类存放……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文件的时间是2015年6月某日。
而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文件的时间同样是2015年6月某日,也就是这三份文件都是同一天打印的,处罚的依据也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而在后两份文件中,除了要求企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分类存放”外,还有处罚金额“人民币三万元”。
这家汽车销售公司的负责人告诉华商报记者:“文件上所说的检查时间,我们都没有见到过有人来检查。我们就想不通,为什么三个文件一起送达,不给人改过的机会。而且,我们在缴纳罚金时,和榆林市环保局榆阳分局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讨价还价,最终少交了罚款,我还有他们的收据。”
行政处罚不能违反程序 不能以罚为目的
10月20日下午4时,华商报记者来到榆林市环保局榆阳分局,经询问,局长、副局长以及办公室主任等领导均不在岗,无值班领导。办公室一个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领导都不在,下乡去了。”无奈之下,这名工作人员联系到了该局监察大队副队长梁军。
梁军说:“我们每年都会对一些企业进行环境检查,今年对所有的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有12家存在环境方面的问题。”对于为何下达的几份告知书会相隔数月,梁军说:“企业很多,等检查完就要很长时间。然后,我们会开会研究如何对有问题的企业进行处罚。一般情况下,按照正常程序,我们先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了,就对其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如果限期没改的,才会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这个罚款金额是我们根据企业的违法情况开会决定。这十几家汽车销售公司都有环境方面的问题,我们一起开会研究后,才将这些文件送达到企业。”
为何没有先告知企业改正,就连处罚书一并送达,梁军对此没有解释。
华商报记者咨询了一位律师,他说:行政处罚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规范企业或是个人的行为,有些单位会把‘罚’作为指标,执法部门只罚不管,这样就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初衷,显然是不合适的,而且这样的行为还会令企业不能专心于经营,破坏投资环境。”
这家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最后说:“我们承认在管理上有不到的地方,如果发现了,我们肯定会即时改正,让企业更健康发展。但主管部门如此行为,恐怕很难规范市场。民营企业本来就生存不易,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多多扶持,而不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打压。”(记者 陈冰)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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