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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靖边采油厂一副科长放高利贷疑逼死借款人

时间:2015-08-14 17:24:27  来源:贵州资讯网  作者:村官 阅读:

近日,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发生一起因债务纠纷、担保人在国外去世的事情,债务人高立飞实名举报自己儿子,就是被放高利贷的靖边采油厂保卫科副科长高启录夫妇逼死的,虽然放款人的名字是高启录妻子王丽,但是实际是高启录和他们谈的,并且质疑高启录一个副科长能拥有几百万资金,而他只是其中一个借款人。  

实名举报内容:  

“我叫高立飞,男,1962年4月19日生,汉族,家住靖边县张家畔镇王家庙村城内。我是原靖边县博洋水井钻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5年,我儿子成立了名为延安峰隆公司,专门打油井。我们两个公司是打水井和油井的,共有两付打水井架和一付打油井架,公司整个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由于今年的经济结构下滑,外欠收不回来,公司欠债2000来万元,欠延长石油靖边采油厂保卫科副科长高启录连本带利110多万元,欠王瑞连本带利600多万元。如果能正常经营,公司完全有能力偿还债务,不存在无力偿还。  

谁想,以高启录及妻子王丽为首的一伙债主,在王丽的纠集指挥下,有意起哄,专门制造我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的危机,不但在法院起诉保全,将我们的帐务查封,财产保全。王丽又组织私自违法扣押我公司的财产、阻挡不让我公司经营、损坏我公司的财物,将我家的房屋侵占,东西全部乱扔出去丢失(肉食有800多斤),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我们井队财产损坏、井队不能正常作业,经济损失在200多万元以上。以王丽为首的一伙人侵占、强占、抢夺财产时,对我妻子进行推拉、辱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甚至连上厕所也没有自由。我们向靖边县公安局报警,警察不管,向法院以妨碍诉讼报案,法院不管。王丽却以我儿子是非法吸收资金,向靖边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在民事诉讼立案未移送的情况下,对我儿子进行了通辑,逼迫之下,致使我儿子自杀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  

一、以王丽为首的一伙人,在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后,非又法入侵我们的住宅、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哄抢、抢夺我们的财产,进行侵犯财产,损坏财产,已经涉嫌犯罪,即时不构成犯罪,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处以十至十五日的行政拘留。但是靖边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却行政不作为。  

二、我们打井架资金雄厚,是由于市场变化出现暂时的困难,如果能正常经营完全可以偿还债务,根本不存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体吸收资金。但是靖边县公安局却在民事案件没有移送的情况下,立案侦察,逼迫我儿子死亡。这是靖边县公安局乱作为导致产生的悲剧。  

三、靖边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审理,并且将我们的帐户查封财产保全,却又放任不管对方当事人对我们的财产进行侵犯,不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违法的王丽等人采取强制措施,属于程序违法。  

四、延长靖边采油厂的科长高启录是一个挣工资企业干部,拥有100多万元的债权,他的财产与他的收入明显不符合。他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应当受到调查。  

五、王丽等人在起诉后,又故意毁坏我有财产,已经超过5000元以上,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六、王丽组织人员抢夺我公司的财产,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涉嫌抢夺财产罪。  

综上事实,我们欠债并不是因为非法集资占有他人的财物,而是因为市场经济下滑出现的正常现象,如不要受到干扰阻挡正常经营完全可以偿还债务。但是由于王丽等人别有用心,一边起诉保全,一边侵占、抢夺、妨碍生产、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得到公安机关的支持,以我儿子非法集资进行通辑,逼迫我儿子自杀,说明王丽是直接杀人。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是帮助王丽间接杀人。人民法院未采取强制措施,制止王丽的非法行为,是程序违法。为此,我抱万分悲痛的心情,向有关上级部门反映,请求查处此事,涉嫌刑事犯罪的坚决依法严惩。请求有关媒体能关注此事,关注债主催债涉嫌犯罪,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导致正直的债务人自杀,这样的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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