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陕西村官网--建设美丽城乡,重塑村官形象!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咸阳资讯 > 正文

咸阳城投时代业主买房6年被告知:面积增加要补交面积款

时间:2018-07-17 11:29:43  来源:华商网  作者:佚名 阅读:

  6年前买的房子,入住也两年了,却被告知面积增加了十余平方米,这令家住城投时代小区的刘先生十分困惑。近日,城投时代小区多位住户反映,买房数年后,被开发商要求补交面积款。

  业主质疑面积差异过大

  2012年底,刘先生在咸阳市西阳村十字的城投时代小区购得一套二居室。“2016年收房,但房子证件不全,签不了正式购房合同。”刘先生说,“前阵子工作人员通知,说房子面积比原来大了11.5平方米,需要补交近4万元。”

  业主张女士介绍,5月24日,咸阳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在报纸刊登《公告》,称城投时代一期8栋已具备网签购房合同的条件,要求业主办理。张女士说,大家前去咨询办理网签手续时,才被告知房屋面积增加。

  “工作人员说办网签前先得补交费用,不然不能网签。”刘先生说,“多出11平方米让人难以接受,盖个房子误差有这么大吗?”

  刘先生说,该小区一期数百户住户房屋均出现面积增加情况,不同户型增加面积也不同,在3到12个平方米之间,都被要求补交数万元的费用。

  刘先生说,自己当初选择这套房子,一方面是觉得价钱、位置合适,另一方面,当时销售顾问说开发商是国企,证件很快就能办下来。但是,两居室的房子由90平方米变为100多平方米,完全可以买三居室了。

  张女士提供了一份《致咸阳市城投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的公开函》,数十人签名,要求开发商对单方面增加面积并要求业主补交房款的原因作出解释。

  开发商称销售时未进行面积预测

  “房屋首先要在咸阳市住建局进行面积预测,然后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测,预测和实测之间不能超过3%。”7月11日下午,咸阳城投置业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孙先生解释说,“我们当初是根据设计面积与业主签订的协议,没有进行预测。”孙先生称,正常情况流程走到面积预测这一步时,相关单位就会进行房屋预测,出具具有说服力的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合同上的面积是经预测后的面积。但是,城投时代小区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于管理部门职能调整,造成了流程手续一定时间的延迟。

  对此,张女士出示了一份开发商2014年10月对业主的《承诺书》,开发商称由于政策变动和管理部门职责调整,导致城投时代项目一些资料无法完备。开发商承诺,2015年6月30日前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是说,根据《承诺书》,城投时代小区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面积预测,然而数年过去,开发商却没能履行承诺。

  业主准备走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根据一份咸阳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城投时代小区面积差异的回复》,该公司与业主前期签订的认购协议中,由于未有第三方出具的房屋面积预测报告,根据设计面积暂定房屋销售面积,并在认购协议中注明:房屋面积最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为准。

  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吕伟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预约认购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键条款,如商品房基本情况、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且开发商已按协议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面积误差比3%之内由购房者补足,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部分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购房者的规定。本案协议中虽有“最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为准”的表述,但“约定”是必须建立在双方明知且认可的基础上,开发商单方面这样描述,侵犯了购房者的知情权,而本案涉及的部分购房者均已经实际入住超过两年,如若让购房者全部承担面积差价,与民法倡导的公平原则不符。  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虎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于面积差的相关规定,但针对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刘先生所持协议中注明,面积最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这样的认购协议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最高法的解释有些牵强。

  目前,刘先生准备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责任编辑:村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