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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吃火锅加酒精时被烧伤 未央区法院昨日开庭审理

时间:2018-05-08 09:33:33  来源:华商网  作者:佚名 阅读:

  吃火锅时,服务员添加酒精引起闪爆,女顾客被严重烧伤。在赔偿未达成一致后,受伤顾客将餐厅和经营购物广场的百货公司起诉。

  马女士诉称,去年9月15日中午,她在城北一家购物广场内负一层一家经营火锅的餐厅就餐,服务员在向火锅添加燃料液体酒精时,突然闪爆引起燃烧,导致其被严重烧伤,送往医院就诊。后经医院诊断为“火焰烧伤Ⅱ-Ⅲ度,全身多处”。原告经住院植皮手术治疗略有好转,同年10月1日出院,共计花费17.98万余元,后续仍需继续手术治疗与创面愈合后规范化抗癫痕治疗。事情发生后,原告曾多次与餐厅及百货公司联系,协商治疗、康复等费用的赔付事宜,两被告共支付了7万元医疗费(其中餐厅支付3万元,购物广场支付4万元)之后,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了,剩余10万余元都是原告自行垫付的。如今,原告对后续治疗及康复费用已无力支付,因此向未央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餐厅和购物广场赔偿原告医疗费10.98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同时保留追索后续治疗与康复费用的权利。

  昨日下午,未央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第一被告某餐厅的代理人称,餐厅位于凤城八路某购物广场负一层,与该商场属于联合经营,利益和风险由双方来共同承担。马女士被烧伤应由商场即第二被告来出面承担赔偿相关费用,至于餐厅与商场的关系和责任划分与本案无关。此外,原告在服务员添加酒精时,自己触碰了火锅的酒精原料盒,酒精外漏才导致被烧伤,原告也应承担责任。

  第二被告某百货公司代理人称,马女士被烧伤应由服务员和餐厅赔偿,商场只是出租方,虽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但只涵盖到公共区域。原告烧伤时正在店内用餐,属租赁区域,应由租赁人承担赔偿费用。作为商场出于人道主义,在事发之后已经垫付了4万元,已无责任再进行赔付。

  经过两个多小时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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