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父亲借款300万未还 女儿名下房子被查封
很多家长在购置房产时,因各种原因将房产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认为登记在孩子名下就是子女的房产,谁也不能动用,以达到规避税费、规避家庭破产风险、逃避债务的目的。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表明: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不一定就是孩子的。
母亲刷卡付30万购房款
女儿称用的是自己压岁钱
赵某和田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小赵。2013年,正在上高中的女儿小赵购买了一套房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当天,母亲田某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0万元。之后办理了产权登记,登记的产权人为小赵。
2012年9月,因经营需要,赵某向他人借款300万元。期限届满,债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据申请查封了登记在小赵名下的房产并办理了房产查封手续。小赵以被查封房产系其个人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其异议请求。
小赵不服,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中,小赵表示,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为其从小到大的压岁钱,由母亲保管。母亲向法庭提交了资金来源情况说明,称女儿自幼收取的长辈馈赠较多,总金额有上百万元,由其代为保管,故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了房款。
女孩未证明购房款是馈赠所得
房子仍属家庭共同财产
办案法官认为,原告小赵购买涉案房屋时正在高中就读,称涉案房屋系其个人财产,应对其支付购房款的资金来源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虽称购房款系其接受赠与所得,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存款与其监护人存款高度混同,基本由监护人支配使用。因此,该房产虽然登记在小赵名下,仍然属于赵某家庭共同财产。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后,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那么,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是否就是孩子的,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查封执行?
据办案法官介绍,《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明实际出资人不是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时,则可能根据实际出资的情况来确定房屋的归属。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定和约定情形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成员,一般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日常生活支出也是由父母承担。因此,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除因为继承、奖励、他人赠与等合法来源获得的财产外,其余财产实际都是来源于父母,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属性。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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