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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导游向游客索要小费 最高将会罚款1万元

时间:2017-08-08 10:53:58  来源:未知  作者:村官 阅读:

  一座城市的旅游市场是否规范,关乎着城市形象。昨日,市法制办公布《西安市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草案)》,9月7日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禁止强迫游客购买套票

  《办法》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以不合理低价招徕游客、欺诈和强迫游客消费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和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布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若存在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等情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应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禁止强迫旅游者购买联票、套票。

  网上经营旅行社应有许可证

  现在,很多人会在网上预订旅游行程。《办法》规定,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许可证信息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网认证信息。互联网旅游经营者应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并按规定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等;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的,应在相关产品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并向旅游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此外,新建、改建、扩建景区等旅游项目,应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建筑规模和风格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景区经营者不得采取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等方式欺骗、招揽游客。禁止使用非旅游营运车辆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活动。旅游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应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交易。

  导游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

  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驾驶员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不合理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游客;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和变相强迫游客消费;不得收受景区以及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的回扣;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殴打、谩骂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游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导游活动,或拦截车辆、游客强行兜售讲解服务;不得利用商业贿赂引导相关人员输送游客,诱骗、强迫游客消费。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向游客索要小费,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您可在9月7日前,寄信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编710007);发送电子邮件至xafzbfgc@163.com;或发送传真至86788348提出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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