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法制办拟定 开工婚丧等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昨天,西安市法制办公布《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该办还将召开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事项包括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具体范围;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空气污染二级以上预警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否合理可行等
明确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区域
根据条例,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行政区域,长安区韦曲、郭杜街道,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其他禁止或者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医疗机构、学校、车站、机场、图书馆、商场、住宅小区、地下建筑等地点及其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居住区的楼道、阳台燃放烟花爆竹。
婚丧嫁娶等禁燃烟花爆竹
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前五日至农历正月初五期间,可以销售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销售;农历除夕至农历正月初五期间和正月十五每日七时至二十二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内,举办开工、开业、乔迁、汽车销售、奠基、婚丧嫁娶等事务及其他活动,可以使用电子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在西安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对在本酒店、宾馆举办婚礼的市民提前书面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私自办焰火晚会可罚5万
违反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二万元罚款,指定顾客购买并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条例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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