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陕西村官网--建设美丽城乡,重塑村官形象!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西安资讯 > 正文

西光新区:违规建筑被禁止 为何却又继续施工

时间:2016-03-02 15:57:24  来源:阳光报  作者:村官 阅读:

2月23日本报报道的一篇关于西光新区南侧林带地区架起了两层楼高的钢架房,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生活的文章,引起相关本门及居民的关注。城市管理规划局及幸福林带管理委员会,给予了官方回应,西光社区居民也纷纷发表了他们的意愿。

 
被贴封条的“钢架房” 近日开门招商

   2月28日,记者再次接到西光新区居民反映,封条禁止施工的8000平米钢架房,已经敞开了大门进行收尾建设。
   记者随即拨打了12342城管热线,城管热线表示新城区执法局已于2 月27日责令新城区执法局直属二中队对反映问题进行现场核实,认定违建投诉情况属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处罚金额还在进一步估算。
   据了解,2015年7月陕西金方达有限公司与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在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2016年1月20日印发给新城区长乐中路街道办事处的《关于利用闲置土地建立便民市场的函》中提到,“该项目建筑属临建,是本公司的闲置土地,且不占用红线,位于公园北路西光新区以南一百米。用途是建立便民市场,为本公司下岗职工提供就业,也为本公司职工及周边居民提供生活服务。”此函得到了长乐中路街道办事处的签字许可。
 
居民不满仅限“罚款”式的行政处罚 强烈建议拆除“违建”
   1月下旬,西安市新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曾认定,位于西光新区南侧的二层钢架房为违建,并在该建筑大门上贴上封条。如今,记者通过12342城管热线得到其再次针对该建筑实行行政处罚的结果。
   居民李师傅咨询律师后,对此处决提出质疑:“既然属于违规的临时建筑为何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来处理,却作出保留原建筑处并辅以相应罚款这样的行政处罚。”
  “罚款”式的处罚结果并没有为西光新区居民争取到“健康路”上的阳光权,反而通过处罚的方式给予了该争议建筑一个貌似合法的身份。对此,记者走访了西安市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并致电新城区城管部门。
 
城管部门:违法建筑是否拆除处理结果尚不明晰
    1月25日,西安市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发函给西安市新城区城市管理局的(2016)2号函中,明确指出“经调查了解,该项目位于公园北路西光新区以南100米,土地权属于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拟交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储备土地。”函中同时写明研究意见为“保留该区域已建成部分,不得扩大建设。”
    3月1日,记者再次在管委会工作人员处,得到说明称:“违建地区的土地本属于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近年来在幸福林带片区改造过程中已交由幸福林带管委会成为拟交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储备土地,但土地还未上交到幸福林带管委会。因此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仍有权对该区域土地进行处理。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第六十四条,予以罚款来处理也说得过去。”
   3月2日上午,记者再次致电12342城管热线,工作人员称直属二中队已于2月25日对该违建进行过行政处罚,具体处罚金额不方便透露,但关于该违法建筑是否拆除处理仍未给予正面答复。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违章建筑摘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责任编辑:村官)

顶一下
(2)
100%
踩一下
(0)
0%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