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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河新城市政工程涉嫌违法分包 拖欠工程款数百万

时间:2014-08-29 15:07:30  来源:华商网  作者:村官 阅读:
   
    西部网—咸阳新闻网讯:本报接到反映,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沣泾大道市政工程涉嫌层层转包。反映者为咸阳瑞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瑞达),法人代表“林海”。

  林海告诉记者,2013年5月16日,陕西泾阳鑫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泾阳鑫星),法人代表是“梁进堂”,将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沣泾大道市政工程的800米铺油项目承包给咸阳瑞达建筑工程机诫有限公司,工程总造价为640多万元整,甲方要求所有工程机诫设备到位,铺油一个工作日后,付工程设备工程款壹佰万元整,工程完工后,甲方验收合格,两个月付清工程款的95%,剩余5%作为保证金。然而,工程完工后甲方却没能按双方约定履行兑现,致使瑞达公司损失惨重。截止目前,甲方欠瑞达公司460万,致使瑞达公司拖欠巨额材料款。鑫星公司不守合约,自己已是背了几百万外债,光利息每月就高达数十万元。巨额的债务让他有家不敢回,每天都有上门讨债的人,这么多的外债该如何偿还?林海甚至对生活失去了信心。


  据了解,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沣泾大道市政工程层层转包给咸阳瑞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而与该公司签订协议的甲方陕西泾阳鑫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梁进堂,不仅是当事拆迁村的村书记,还是咸阳市*****。


  经查询,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沣泾大道市政工程起点泾河新城西边界,终点为泾河新城东边界,设计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西起泾河新城西边界(K0+000),东至正阳大道(K5+200),红线宽度100m,道路两绿化带各20m,双向八个快速车道,辅道为双向六车道;第二部分西起正阳大道(K5+200),东至泾河新城东边界(K7+640),红线宽度60m,道路两侧绿化带各20m。道路全长7.29km,项目总投资6.55亿元。


  此项目属西咸新区规划的“五横五纵”道路主骨架系统之一,对于加快泾河新城与西安、咸阳、西咸新区的交通衔接,形成网络化、快捷化的对外交通体系,促进泾河新城内部与外部的密切联系,提高交通综合服务能力有重要的意义。


  林海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咸阳瑞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陕西泾阳鑫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分包协议,协议上盖有两公司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林海告诉记者,沣泾大道市政工程其中800铺油确实是自己的公司干的,这在施工现场很多人都可以证明。但据记者了解,沣泾大道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是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单位是陕西有色集团,也就是说,承包方将800米铺油分包给泾阳鑫星,但泾阳鑫星又将其分包给陕西瑞达。


  记者查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分包人必须具备施工资格。其二,承包人不能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全部工程肢解后发包。其三,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属于违法分包。五,不能层层分包。


  记者联系采访泾河新城管委会办公室,希望可以了解到承包方即陕西有色集团在承包沣泾大道市政工程后,将多少工程量分包出去,且都分包给哪些单位?分包人是否具有施工资格?对于咸阳瑞达和泾阳鑫星之间的分包一事是否知情?其承包方和泾河新城对于工程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是否存在漏洞和缺失?该项目现在是否经过验收,有无质量问题?然而,泾河新城管委会却未做出答复。


  对此,本报将持续关注。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第十一条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七条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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