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一所长收取4190元好处费 被判有期徒刑2年
罗某是三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简称动检所)渠岸分所所长,负责境内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且系动检所驻渠岸定点屠宰场的检疫员。张某为三原县渠岸乡定点屠宰场法人代表,负责肉品质量检验等屠宰工作。
今年1月,罗某答应生猪贩子王某(另案)以每头猪交5元检疫费,并留下猪尾巴、喉管等给张某的屠宰场的请求。张某考虑到罗某是驻场检疫员,便表示同意。罗某将王某所交的检疫费4190元占为己有,张某收下猪尾巴、喉管等,以838头猪每头20元计算,共得16760元。
从今年1月8日至2月5日,王某分20次将其收购的838头生猪送往该屠宰场。罗张二人明知生猪无产地检疫合格证,仍违规允许入场。且屠宰前未按规定对生猪进行静养观察、自检等工作,屠宰后亦未按规定进行“瘦肉精”抽检及记录各项检查结果。
今年1月8日、31日,罗张二人发现当日的屠宰猪注水并含沙丁胺醇(俗称“瘦肉精”)后,明知这些猪不能宰杀销售,应逐级上报并销毁,但由于收了王某的“检疫费”,二人未上报此事。
这些生猪宰杀后,罗某盖上肉品检疫合格章并出具肉品检疫合格证明。而张某为其盖上了陕西省定点屠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并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允许猪肉出场。1月31日,陕西省畜禽生肉质量监督检验站在西安市胡家庙蔬菜市场一商贩处抽检发现,所抽检猪肉水分超标且含“瘦肉精”;2月5日,三原县商务局在王某家中扣押猪肉28片,检验发现猪肉水分超标且含有“瘦肉精”。而这两批猪肉均是王某在渠岸屠宰场屠宰的,遂罗某和张某也被公安部门调查。经查,问题猪肉出场后主要流向西安、咸阳,部分流向铜川地区,检查部门已经将查处的14头问题猪肉召回销毁。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张某二人行为均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指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最终,法院一审判处罗某2年、张某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分别没收违法所得4190元、16760元,二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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