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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 对公众质疑及时答复

时间:2018-08-31 15:59:00  来源:三秦都市报  作者:佚名 阅读:

  昨日,陕西省物价局下发通知称,为了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行为,确保社会公众对政府制定价格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出台《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成本信息公开行为。办法所称的成本信息,是指有权限的定价机关在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制作的定价成本信息,以及经营者制作的会计成本信息。

  《办法》指出,成本信息公开按照会计成本信息、定价成本信息的次序公开。成本信息公开实行定调价公开和定期公开两种形式。

  实行定调价公开的,应在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公开成本信息。实行定期公开的,会计成本信息公开时间间隔为1年,定价成本信息公开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年。成本信息公开实行目录管理,成本信息公开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办法》明确,成本信息公开主体应当对公开成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成本信息公开主体应当对公众咨询、质疑或者建议及时答复。由经营者负责答复的,应当将答复情况书面告知有权限的定价机关。违反本办法对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一些领域的商品和服务成本信息公开,参照本办法实施。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日。该办法施行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据悉,根据《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10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目录》,其中,公开目录中明确供排水、燃气、供热、交通运输、文化旅游5个公开项目,均实行定调价公开。

  按照规定,列入公开目录的定价项目,由有权限的定价部门和相关经营者按照《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实施成本信息公开。退出《陕西省定价目录》的定价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定价权限发生变化的定价项目成本信息公开分工随之调整。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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