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陕西村官网--建设美丽城乡,重塑村官形象!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汉中资讯 > 正文

挪用公款385万余元 汉中一公职人员获刑六年半

时间:2018-08-16 10:28:42  来源:华商网  作者:佚名 阅读:

  担任出纳的3年多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05次从单位账户挪用公款共计385万余元,以购买服饰、网游充值、网络消费等方式全部挥霍。8月7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出纳杨某挪用公款一案,当庭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挪用的款项全部挥霍

  家人帮她退赔110万元

  2014年8月20日至2018年4月17日,杨某(女,34岁,大学本科)在担任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退保证金、报销差旅费”的名义私自开具现金支票,加盖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先后105次从单位的往来流动资金核算账户中挪用公款3852460元。

  其中,3420178元以银行柜台现金存款和ATM柜员机自动存款方式分别存入个人名下的建设银行、长安银行账户中,陆续用于个人消费,432282元以现金形式消费。在此期间,每年年底杨某伪造银行对账单及银行余额应对单位年度会计核算。

  被挪用的款项被杨某以购买服饰、网络游戏充值、网络消费、购买人寿保险等方式全部挥霍。2018年5月21日,杨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汉中市监察委员会自首,同年6月6日,杨某家人帮其退赔现金110万元。

  因犯挪用公款罪

  被判刑6年6个月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退保证金、报销差旅费”的名义挪用公款3852460元用于个人消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挪用公款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

  同时,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退赔赃款情节等,依法从轻处罚。遂对被告人杨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杨某继续退赔赃款2752460元(已扣押在案的衣物414件、包11个、鞋3双,依法变卖后折抵赃款。)

  汉中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委员会主任康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明德,市纪委、市中院相关领导,市直机关部门分管领导及财务人员130余人旁听了庭审活动。

(责任编辑:村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