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推行水资源税改革 城镇居民用水不受影响
6月7日上午,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举办“全面深化改革”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一场,陕西省财政厅副厅长常艳玲等介绍“积极推进税制改革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情况。2013年8月至2017年12月,全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累计减税195亿元。
近5年增值税试点累计减税195亿元
“国家实施营改增试点的目的是解决营业税制度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统一货物、劳务和服务的税制,统一适用增值税制度;降低企业税负,支持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鼓励创业创新。”常艳玲说,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我省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试点。2014年又陆续将铁路运输、邮政业和电信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劳务、服务全覆盖,营业税自此退出历史舞台。
自2013年8月开展试点以来,预期效果明显。2013年8月至2017年12月,全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累计减税195亿元,其中,交通运输、邮政服务、电信和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减税104亿元,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减税91亿元。改革不仅减轻试点企业负担,也为制造业等原增值税企业减税198亿元,有力地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发展。
营改增试点的减税效应,实实在在增加了企业利润,使每一个企业受益,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截至2017年12月底,全省试点纳税人约50万户,较全面实施营改增初期增加了15万户,月均增加7700余户。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居民用水不受影响
陕西省财政厅税政处调研员吉卫东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主要是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倒逼企业节约用水,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的节约用水意识。我省虽然地处黄河、长江两大流域,但总供水量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关中地区人均水资源只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5%,陕北、关中、陕南水资源分布极其不均,且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尤其是关中地区。在这种情况下,我省实施水资源税试点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对城乡居民生活会不会产生影响?这是大家最关心的。吉卫东说,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确定税额,城镇居民实际缴纳的自来水税费不变。“对城镇居民来说,居民不是纳税人,这次改革将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作为纳税人。以西安市为例,居民用水原综合水费是3.8元,其中居民交3元的费,这次费改税将3元的费由自来水公司缴纳。对农村居民来说,从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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