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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工伤讨说法四年无果 疑洋县法院领导干预致久拖不判

时间:2015-11-18 15:56:25  来源:新西部网  作者:村官 阅读:
    2011年年初浙江籍村民卢炳亮来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清洋水电公司工程打工,在一次隧道内施工中,由于蹬脚的木梯底端断裂,从3米高的架子上摔下导致严重受伤,腰椎压缩性骨折,后经鉴定为伤残捌级。他四年来无数次的向包工头及施工单位索要医疗费及工伤赔偿,但都遭到冷漠对待。

  经电话多次连线,记者在汉中市洋县汽车站附近的一家小旅馆里见到了老实巴交衣着朴素的卢炳亮,由于腰部受伤的缘故,他不得不拄着用废旧钢管做的拐棍。

  卢炳亮告诉记者,2011年3月初他跟着老乡来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在清洋水电公司工程打工,主要是给洋县宋家堰水电茅坪黄庄2号隧道工程施工。

  “2011年4月3日,我像往常一样和工友们来到隧道内施工中。”卢炳亮说,不曾想蹬脚的木梯底端断裂,他从3高的架子上摔下。“当时我就感觉腰被什么东西弹了一下,然后就什么也不知道了。”

  卢炳亮回忆说,他受伤的当天被工友们抬到了宿舍,疼得他浑身直冒冷汗。“到了第二天,才被他们送到洋县人民医院,但他们只简单支付了拍片子的费用,然后就再也不管了。”

  之后,经过诊断发现他腰1椎压缩性骨折,根本无法再做任何体力活。卢炳亮说:“我是在施工的过程中,由于设备得原因才受的伤,而并不是因为自己操作不当所致。按照规定公司应该承担医疗费用的。”

  2011年8月25日,卢炳亮向洋县人社局申请工伤鉴定,被认定为工伤。汉中3201医院2014年4月18日,做出陕西省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八级。

  然而,卢炳亮却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这一等就是四年多。他至今依然还在为自己未获得赔偿一事奔波在维权的路上。

  “这几年每逢天气变化病痛让我彻夜翻转难眠,我家庭情况无力再支付医药费、上诉费和交通费,于是我向亲戚朋友借钱反复往返于浙陕两地之间,但洋县法院原副院长翟某却一直利用职务之便干扰此事,他还多次和我协商调解要求处理此事但均无果,原因是翟某个人在清洋水电公司兼任法律顾问。对此我个人也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洋县法院回避审理。”卢炳亮告诉记者。

  带着问题,记者来到洋县法院,当提及翟某在职期间能否兼任企业法律顾问和回避审理时,法院王副院长说:“翟某今年11月即将退休,关于兼职问题国家有关规定很明确,肯定不能。对于卢炳亮所提出的回避审理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安排合适法官依法审理。”

  随后,记者又来到清洋水电工程公司采访,在外地出差的廖姓负责人电话中说,卢炳亮受伤一事他知道,当时他们是将该段工程交与浙江的蒋士田施工队施工的,赔偿也应是由蒋士田给卢炳亮赔偿。

  对此,记者电话又采访到了蒋士田。蒋士田表示,关于卢炳亮的赔偿是由他来赔付的,但是他对卢炳亮的工伤等级鉴定不认同。

  8月21日,浙江省缙云县大源镇土鱼坑村村民卢炳亮在陕打工受工伤得不到赔偿的新闻报道后,汉中市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出了关于对卢炳亮受工伤处理情况调查的回复。

  《回复》指出:2011年3月9日开始,卢炳亮由其老乡蒋士田雇佣为其承包的汉中市清洋水电有限公司宋家堰水电站引水隧道工程干活。2011年4月3日卢炳亮在宋家堰水电站洋县茅坪镇黄庄村2号隧道内上班挂风布时受伤,受伤后未住院治疗,一直进行门诊治疗。

  卢炳亮2011年8月25日向洋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9月2日洋县人社局社保科向申请人发出劳动关系确认告知书,之后双方的劳动关系经洋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洋县法院一审、汉中中院二审和发回洋县法院重审得到确认后,于2013年9月15日洋县人社局以“洋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3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2011年4月3日17时许,卢炳亮在汉中市清洋水电有限公司宋家堰水电站洋县茅坪镇黄庄村2号隧道内上班挂风布时受伤为工伤。

  2014年4月10日,汉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卢炳亮为工残8级。

  2014年7月3日,洋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洋劳仲案字【2014】13号示裁决书”裁决了卢炳亮应享受的各项工伤待遇,汉中市清洋水电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洋县法院起诉。

  《回复》最后称:“2014年7月,洋县法院一审立案。经了解洋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卢炳亮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一审案件仍处在程序中,卢炳亮把资料提供洋县法院后去年7月立案至今第四次开庭已于2015年9月10日进行。”

  记者随后再次电话连线卢炳亮本人,他满怀悲愤的说:“既然《回复》中明确指出了汉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他为工残8级,这已经是铁板上钉钉子的事实,为什么汉中市清洋水电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如果汉中市清洋水电有限公司认为他们公司没有责任,那责任在谁?如果在蒋士田的话,蒋士田是承包方,作为发包方的汉中市清洋水电有限公司,为什么不拿他们的保证金来支付我的赔偿款?我认为还是洋县法院的翟院长在中间捣鬼,这样反复利用法律程序来回上诉就是拖延时间。”

  如今,卢炳亮工伤赔偿的一事已经是洋县法院第四次开庭,并于2015年9月10日审理完毕,截至发稿日,洋县法院依然没有确切的消息。

  现在的天气越来越冷,由于受伤卢炳亮不得不穿的更多更厚,但却依然无法暖热他越来越冷的心。他不知道究竟如何才能早日拿到应有的赔偿,来治疗伤痛。

  对于此事,本刊将继续关注。(记者 赵亮)

  延伸阅读:八级伤残赔偿包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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