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勉县警察开矿容易 略阳弱势农民讨工钱难
——关于勉县警察王洪智开矿拖欠劳务费的实名举报材料
新闻媒体:
我叫杨明基,汉族,男,生于1966年1月4日,家住略阳县峡口驿镇邵家营村,现向贵单位实名举报勉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干部王洪智在略阳县峡口驿镇陈家坝村岩湾开矿期间恶意拖欠我劳务费的相关问题。
2005年初,我为开矿出资修建了杨家岭水源井至岩湾940坑口的矿山道。后来浙江老板张成秀在岩湾投资开矿并和我就矿区道路修建补偿、维修费(即劳务费)等事宜进行了协调。2005年8月18日,张成秀和杨海滨、杨海涛、王洪智订立了《铁矿转让协议》,协议第五条明确约定:见矿后,每吨按2.5元给杨明基提成作为劳务费,杨明基必须保证坑口至水源井道路畅通;见矿后指定杨明基的铲车装矿,装矿价格按陈家坝所有矿点综合价格为准。2007年12月1日,杨海滨、杨海涛将所有持股份全部转让给王洪智。矿山由王洪智、杨慧、柏汉明、王定汉、曹建忠合伙经营。
从2005年至2008年间,我为王洪智的矿山装矿145290吨,按照《铁矿转让协议》约定,应支付我装车费363225元,劳务费217935元(经后来口头约定有2.5元每吨降为1.5元每吨),合计581160元。
截止2009年9月22日停产时,已支付装车费363225元,已支付劳务费137437元,其余80490元至今未支付。
被告不仅拖欠我血汗钱长达8年之久,还找了个我不认识也未知其有过任何经济往来的人曹建忠来以不当得利为由向略阳法院起诉我返还已按约支付的劳务费137437元。更可笑可悲的是略阳法院居然在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轻易草率的判我败诉。
我悲催交加,于2011年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了上诉。终于。公道自在人心,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规定撤销了略阳法院的错误判决并发回重审。
2014年2月28日,我向略阳法院起诉了王洪智等人,要求支付拖欠已久的劳务费80490元,但略阳法院以《矿山转让协议》上没有我的签名,矿石未从我所修道路上通过,等明显偏袒被告的理由驳回了我的诉求。
在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大潮流中,居然依旧有人逆流而上,罔顾是适合公平正义,忘记各种“大老虎”的前车之鉴,头顶警徽、开办矿山、欠我工钱、长达八年。在此,我恳请相关部门能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我讨回公道,不要让“弱势农民要工钱,难于上青天”的事例发生在身边。
此致
敬礼
杨明基 13289619995
20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