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马畅镇违法占地严重 该镇耕地面积仅1.97万亩
近日以来,有不少农村群众爆料称,一些地方存在村干部瞒着村民转让土地的情况。其中,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马畅镇就是一个重灾区。据群众提供数据,仅2013年一年间,该镇就被违法占用、乱建土地高达40余亩,而该镇耕地面积仅1.97万亩。
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以期引起当地政府部门的重视,维护民众的土地利益,完善国家对乡镇一级土地管理的法规政策。
偷梁换柱——疯狂进行土地交易
有了土地指标,就能获得土地出让收入,这笔收入在中国地方政府财政运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东部沿海地区的市、县、乡镇,以及全国各地其他大、中、小城市表现得特别突出,以致人们把地方政府财政称之为“土地财政”。
合法的行为当然无可非议。然而,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却拿起土地做起了自己家的“生意”,把“财政”装进了自己的腰包。并且,这种违法的行为也越来也隐蔽。
记者在一份落款为“洋县国土局”的《建议书》上看到,洋县马畅镇安巷村水泥制品厂在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2年12月30日在马畅镇安巷村占用了耕地3.9亩建厂。但是,该厂又于2013年9月继续在原厂东侧占用耕地5.17亩建厂,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占地行为。
该份《建议书》中还明确写道:该村村委会主要负责人负有主要责任。但据当地镇政府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介绍,这么大的违法占地行为,其背后一定是得到了镇上有关负责人支持的。“不然,一个村支书村长哪有那么大的胆子?”该人士分析说:“由于农村土地管理这块很乱,一般这样的没有审批手续用地,相关负责人肯定得到了‘好处’。”
当然,这样的说法没有得到相关证据的支撑。但是,作为上级管理部门,马畅镇政府的管理责任却是毋庸置疑的。同时,在马畅镇政府内部出台的一份治理违法占地的文件中,记者还发现,该镇除了安巷村外,很多村子存在村民未经合法审批,而私自占地建房的情况。
“谁拳头硬权势大谁就能占地!”一位被占地民众抱怨说,“村上镇上都去找过,可有什么用?”记者了解到,除安巷村外,还有东社村、高堡村、留村村等村子,2013年无审批手续乱修乱建圈占土地面积超过40亩。
自己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一夜之间换姓易主未得分文赔偿,农田丢失数年在外漂泊……当地群众却是敢怒不敢言。
暗箱操作——镇村两级干部生财有道?
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问题成为影响农村乃至社会不稳定的突出问题。温家宝总理早在2005年12月29日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就指出:“加强土地管理,是改革和发展进程中必须始终把握好的一个关键环节,这既关系到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又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的可持续推进。
一位在基层乡镇工作的财政所人士告诉记者,村镇两级的经济来源相比县这一层更少更窄,但许多任务还是压在了最基层的政府身上。相比上一级政府通过土地出让来增加政府公共收入,以及转让土地来融资,村镇这一级只是被动的土地财政,通过出让土地获得一定的资金。
“村、乡镇的财力紧张,当村以及乡镇可以出让土地并且能够动用土地出让收益的时候,完全有可能转化成村镇版的‘土地财政’。”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对媒体表示。
但是,入了财政账也就罢了,可问题是缺乏统一监管的情况下,这部分收益到底去了哪里?任何一位农村人都明白,不论是建厂还是建房,有审批和无审批差异巨大,多一分地和少一分地违法成本昂贵。
另外,从建房用地申请到审批,需要很长时间。由于条件严,程序繁,时间长,审批难,致使一些农民不愿按照要求办事。先建房后审批的行为屡见不鲜,这其中,镇村两级干部难辞其咎。
举步维艰——国土执法监察难以实施
有群众呼吁,作为主管耕地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为什么不能纠正这样的违法行为,反而处处彰显“无能为力”呢?
据记者实地调查发现,由于前几年乡镇机构改革,原隶属县局管理的土地所下放到乡镇管理,成立“土地村镇建管所”,人员减少到三人,但却肩负着国土、建委、环保三家管理职责。乡镇党委、政府还要抽调土地管理人员从事乡镇一些中心工作,诸如包村包点,抽调其它工作等,他们根本无暇顾及本职工作,致使这些年农村违法占地建房失控。
“即使土地管理人员发现违法占地建房户土地管理人员想管,但毕竟人少势单,只能口头通知停工。土地管理人员一走开,违法占地建房又开始了,这种违法占地游击战农村十分多见。”一位政府工作人员苦笑说。
他说,今天看见违法用地及时制止并发出停建通知书,要求恢复原状后,几天后土地管理人员再次来看,房子已经建好,甚至人都搬进去了,造成土地违法占地建房事实形成,土地管理人员再进行处理就很难下手。
“还是要规范镇村两级的领导,”该工作人员称,“县官不如现管,有时候村长说个话比县长都算数。但是一旦镇村两级领导不作为,甚至参与到违法占地的事件中,就很难坚守国家的政策了。”
专家建议: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专家建议,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都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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